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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分析报告》出炉,电子合同证据力凸显

发布日期:2020-05-08

近日,由融易学金融学院、融易学租赁研究院、法大大联合推出的《2020中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分析报告》发布,报告分为五大部分,旨在让从业者了解内资融资租赁发展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严监管形势下的应对策略建议。

报告目录:

一、融资租赁行业概况

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现状分析

三、2018-2019年度内资融资租赁诉讼案例分析

四、内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五、严监管下的应对策略

报告指出,2018-2019年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共计130694件,结合走势及2020年一季度数据来看,预计2020年案件总量将会更高。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以来,涉及电子合同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高达470件。”

△ 截自报告,下同

2018-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0617件,呈上升趋势

根据裁判文书网搜索数据统计,随着越来越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获批成立,在业务量逐步增长的同时,诉讼案件量也随之增长:2018-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0617件,其中2018年8962件,2019年11655件(截至数据采集日),整体呈上升趋势,涨幅约30%

从审理程序的分布状况来看,大多数的内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停留在基层法院审理:除仲裁裁决案件外,19259件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占比93.4%;1281件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占比6.2%;77件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占比0.4%。

在案件的地域分布方面,前三为上海、江苏和北京:上海市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诉讼案件数量排名第一,达到5701件,在总案件数量中占比27.7%,江苏和北京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828和1761件,位列第二、三名。

2018年以来,电子合同在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证据力”凸显

报告在《2018-2019年度融资租赁诉讼案例分析》章节的典型案例分析中,列举了“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租赁物维修责任问题”“融资租赁所有权和抵押权优先问题”“出租人未履行融资义务,承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四大案件类型诉讼实例。

其中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案例里,就出现了电子合同:

案例:某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A于2018年11月在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汽车交付义务,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合同确已履行,故其各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双方采用了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在线上进行,法院认为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但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提供交付车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以此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为借贷关系。

此外,其他三种案例类型亦有实例评析,详情可查阅报告。

由案例数据及败诉案例分析可见,在国家鼓励企业数字化建设及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来融资租赁行业业务线上化即将成为趋势。

业务线上化发展在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运营降本增效的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易篡改的特性,也给企业带了一些新的风控管理挑战。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来解决融资租赁纠纷逐渐成为业内线上业务风控环节主流选择,市场上一些厂商也为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

法大大电子合同服务为例,通过CA证书、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等技术,使得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可以获得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为企业降本增效的同时,保障电子签署过程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监管严,纠纷多,融资租赁公司,线上业务存证产品怎么选?

目前业内关于线上业务存证的产品有很多,那么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选择?

报告指出,线上业务存证产品,根据取证技术和出证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三方平台自行出证:指的是取证、出证的主体为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处只对二次hash值传输结果进行校验。一方面,该文书出具主体为第三方平台,性质为普通电子证据;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首次取证行为由于是直接暴露在第三方存证机构,而非经过公证处,无法保障其取证环境清洁度,审判实务中存在需要二次证明/验证的诉累。

公证处联合出证:以法大大实槌产品为例,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北京中信公证处等全国多家公证机构达成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提取、固化过程,全部由公证处见证保全,保障了取证、固证环境的清洁;另一方面,公证处作为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机构,实时取证、固证,出具盖有公证处公章的保全报告,文书性质为公证文书。根据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修改决定》第九十四条,除有相反证据外,经公证处公证的电子证据应当认定为有效,直接采信。

结果存证服务:在线上交易发生后,被动的接收到企业传输给第三方存证机构的hash值,随后将hash值二次传输给公证处。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只见证了从第三方存证公司传输过来的hash值是否被篡改,取证的环节停留在结果层面,对于数据如何生成,以及生成当下的真实性是无法追溯证明的。

全流程存证服务:在行为发生前即介入,实时见证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过程,最终将其存储固化。以法大大实槌可信存证平台为例,可结合企业实际电子合同签署的签约场景,由公证处实时进行前置取证并固化,在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同步校验签约双方的身份主体、签署意愿及流程,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签署环节所涉及到的证据链完整、准确、不可篡改且真实有效,全方位确保企业法律事实符合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或可为从业者提供一些应对监管和诉讼的策略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线上化建设加速业务规模飞速发展的同时,需谨慎把控电子签章和电子数据存证产品的准入标准,厘清存证产品生成的报告文件在司法效力上的区别,使得线上化能够为企业降本增效,而非埋下后患、增加诉累,与初衷背道而驰。

此外,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集中在哪些方式?

诉讼案件主要是因为哪些原因?如何规避?

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严监管下有何应对策略?

……

这些问题在完整的报告里也会一一为你呈现!